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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譙別人, 長知識!! – 阿瑪斯號貨輪賠償篇

一切一切的源頭都是有人在 ptt 貼了一篇
[討論] 自由時報”虧了1.4億的媒體英雄”
其中有一段提到

「阿瑪斯號貨輪」這件沸騰一時、卻也漸被人淡忘的國際海事官司,經挪威法院一審判決對造僅需賠償九五○萬元,而我方尚需負擔訴訟費用一六○○萬元。後經上訴,我方評估證據過於薄弱,乃於今年七月底與P&I保險人Assuranceforeningen Gard達成和解賠償我方三四○○萬元(美金一○五萬),纏訟三年半的官司終告段落!

郝署長一開始即將這單純的海洋汙染事件昇華上綱為「國格尊嚴」層次,無視於相關國際海洋公約與實務判例及涉外海事汙染案件之耗時、耗費、有限責任的特性,寧願拒絕船公司一億五千萬元的賠償,反而委任與郝家關係密切的陳長文律師所主持的理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打官司,結果多花了二千四百四十餘萬高額律師費,最後卻落到僅以三千四百萬和解,國庫白白損失一億四千萬元。

我本來以為質報變墮落了, 所以要寫文幹譙一下!!!!

這麼重要的事我們當然要查百科全書, 所以查到了
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
其中提到

2006年8月10日,環保署與船東就海域生態、公部門損害求償達成和解,和解金約為新台幣3,400萬元,半數將用於生態復育,其餘則支付律師費用。

漁業賠償部分於2004年6月達成協議,阿瑪斯號船東同意賠償漁業損失新台幣一億兩千萬元,並於7月交付。其餘包括行政罰900萬、林業損失180萬、船貨移除費用8000萬亦獲得船東同意賠償,總計已獲得賠償新台幣兩億八千萬元。

這點讓我覺得很怪, 到底是賠多少錢呢?
3400 萬, 還是兩億八千萬元

在 Google 查大多都是查到 3400 萬.
不過自由時報阿瑪斯號只判賠953萬
其中有提到

所幸整個求償事件,我國並非全盤皆輸,在此之前,我國政府、民間各單位個別的求償行動都很成功,對方已賠償我方政府六千一百萬元油汙清除費用、恆春漁會一億兩千三百萬漁業損失、船貨移除費用六千萬、屏東縣政府行政罰款九百萬,總計兩億七千萬元。

答案在這邊很明顯了, 這個來源應該是 Wikipedia 提到的兩億八千萬元的由來.

賠償再多, 也無法賠償人類對這個世界不停的污染呀, 戒之慎之.

[Tags] 阿瑪斯號, 環保 [/Tags]

1 留言

  1. iLady

    屏東地方法院就「阿瑪斯號油污案」所作出的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件,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由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心芳作出判決,判決內容主旨為「挪威法院應為實質審理本案最適當之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判決內容部份摘錄如下:三、又我國就以外國人(或法人)為當事人之涉外民事訴訟,其裁判管轄權並無法規直接規定,而條約及一般所承認之國際法上的原則亦未確立,於此情形下,基於期待當事人間公平裁判之妥適,應依條理決定,則本院審酌:(一)被告Gard及Amorgos在我國境內並無登記之營業所,其餘被告二人在我國境內並無住居所。(二)被告Amorgos等三人之請求雖以我國法為本件準據法,然依原告主張依海污法第三十三條被告應就本件事故負賠償責任。然而我國海污法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公佈施行,實務上尚未有關於適用海污法第三十三條之案例;再者海污法乃參酌一九六九CLC公約立法例制定,故若本案件於我國法院為審理時,應參酌一九六九CLC公約及相關外國法院判例、國際慣例為解釋,我國並非該公約之簽約國,就公約之審理適用較為生疏,需花費較多的勞費審理此案,勢必壓縮其他案件審理的時間及勞費,不符合中華民國人民之公共利益,參以,所有與本件相關之證據及專業評估報告均係以外文做成,則在本院進行審理本案為証據調查時,尚須耗費時日就前揭報告加以譯文或訊問相關國外鑑定証人時,不能使被告等人之訴訟上權益受到保護,反觀挪威不但自始即為該公約之簽約國,且自一九六九年起之二十一年間,曾經多次適用該公約於其管轄之相類案件而有相當之經驗,從而考量訴訟之經濟、法庭之便利性、及裁判公平妥適,雖被告Amorgos等三人之請求以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本案仍應以挪威法院進行審理為宜。(三)原告已先後向挪威法院及本院起訴,造成同一事件分別繫屬於二個不同國家的法院進行審理,可能造成二國矛盾裁判之結果。(四)縱使原告就繫屬本院之訴訟獲得終局之勝訴判決,也無法持之以向挪威法院為強制執行,即不能達到原告進行本訴訟(獲得實際受償)之目的。欲使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最終能獲得清償,原告應向挪威法院起訴並在挪威法院獲得勝訴判決,方有實益。(五)本件挪威法院應為實質審理本案最適當之法院,我國法院均無管轄權,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檢索方式:屏東地院/民事/93年六月/阿瑪斯 (必須切換為萬國碼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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